劳动合同只有工人这一方签字而公司未签字,公司停业后工人能否获赔?本市一家公司109名工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昨日,法院判令公司应付给109名工人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9万元。
原告叶某等109名工人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2001年10月,企业改制后,这109名工人仍在厦门这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去年6月25日,公司向工人各发放一份劳动合同,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合同中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然而合同只有工人一方签字,公司方面并没有签字。

同年8月9日,公司向工人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函中说,因市场环境低迷以及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已无法再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6年8月25日。
工人们收到这份函后,觉得公司事先没有与他们协商,并且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一次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等。
法院认为,这家公司虽然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