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限制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关法律分别从延长工时的程序、延长工时的时数以及延长工时的报酬方面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延长工时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在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首先要记住三个百分比,即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和百分之三百。其次,应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可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本人的小时工资或日工资。
前面的条文主要是针对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员工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如果员工执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则用人单位在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