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收到部分加班费后,员工写了张“我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格式收条,后发现还有10个月的加班工资没拿到。为了这张收条,员工和公司闹上了法庭……
扬州一家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时,承诺付清对方所有加班费,但实际只给了一部分,员工也未注意,就写了张“我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格式收条。为了这张收条,公司和员工在法庭上争来争去,近日,该员工成功维权。
2004年12月31日,刘飞(化名)到该公司传达室上班,三班轮流转,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安排他休息。2006年9月7日,公司向刘飞发出通知,大意为:本公司已正式停产,请选择是否愿意外派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应补偿,一并付与以往加班费。刘飞不同意外派,要求公司2006年9月以前一次付清相关费用。

2006年9月22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刘飞相关费用,传达室人员结算明细表记载:2005年1月-11月加班工资6500多元。同日,刘飞出具格式收条:今收到公司加班工资……至此,我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后来刘飞想想不对,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的加班工资还没拿到,又向公司索要,遭拒。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得到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已支付刘飞过加班工资6500多元,因公司计算方法有误,经与刘飞协商,同意按上述金额结算,刘飞也书面确认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通知刘飞,同意支付以往加班费用,盖有财务章的明细表明确加班工资是2005年1月-11月的。尽管刘飞承诺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但该约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应认定约定无效。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9月22日,根据刘飞工资构成,应按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5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刘飞支付加班工资49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