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交强险的价格到底贵不贵?它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制定的?
“交强险属于政策性险种,相关信息都以保监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即,记者又电致保监会,得到“所有信息都以保监会公布信息为准”的答复。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看到,对于交强险费率的核定的最新消息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4月23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6年7月1日以前,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并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测算出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保监会也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多种车型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对费率进行审批。
但交强险的费率构成、厘定程序等具体标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仍旧是一个谜。
“相关部门应该明确交强险的费率构成。”郝演苏表示。
听证会可有可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因此,“交强险费率一定要遵循《价格法》,它没有规避《价格法》的理由。听证不是可举行可不举行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但交强险推出时为什么没有举行听证,记者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并没有找到答案。
“我会在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记者在5月17日保监会给刘家辉律师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简称《复函》)中找到这样一句话。
《复函》中明确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交强险费率审批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
“当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时,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袁力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这样说过。
对于交强险的费率何时才会“大幅调整”,袁力表示:“自交强险推出,还没有满一个业务年度。作为去年的一个财务年度,现在我们已经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险种进行精算评估和财务审计。届时,保险公司也将上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精算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保险评估准备金报告,以及外部对审计金的财务报告。”
“到7月1日消费者就要开始续保,如果满一年才开始进行保费核算,再进行听证,消费者岂不是很吃亏?”刘家辉并不买账。
并且,这种“事后听证”的做法能否可行尚待法律检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的听证基本上是一周“事前”听证。“无论是1996年的《处罚法》,还是1998年的《价格法》,都是事前听证。交强险没有过事前听证,现在回过头来要求听证——这将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